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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
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
第三章 申请、考试、发证
第四章 审验、换证、注销
第五章 附则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,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。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。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〔市)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。
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(以下简称驾驶证)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(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)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(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)。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、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长期住址、国籍、准驾(学)车型代号、初次领证日期、有效期和管理记录,并有发证机关印章、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。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。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。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: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大型客车 B、C、G、H、J、M、Q B大型货车C、G、H、J、M、Q C小型汽车C、H、J、Q D三轮摩托车E、F、L E二轮摩托车F F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H小型拖拉机 K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、H M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无轨电车 P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。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;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;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。
第三章 申请、考试、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。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,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。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: (一)申请大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驾驶证的,身高不低于155厘米,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,身高不低于150厘米; (二)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.7或对数视力表4.9(允许矫正); (三)无赤绿色盲; (四)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; (五)四肢、躯干、颈部运动能力正常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: (一)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; (二)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; (三)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; (四)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(申请增驾的除外)。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: (一)申请大型客车、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 周岁; (二)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; (三)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。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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